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英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家盈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 萬6,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