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洪岳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羿帆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彥騏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張鎮麟
- 即被告
- 梁綺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錫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理由欄中關於抵押權人有無經告知訴訟、有無參與訴訟等漏未載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稱情形,並非本院判決有何誤寫或誤算,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