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周佳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112年度重訴字 第20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7,5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52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