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 上訴人
- 嶸鑫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鉅亙鐵工廠(李秋桂、柯榮慶之合夥)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秋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泯竹、黃正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19,751元(計算式:
25,731,957元+14,141,459元+746,335元=40,619,75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54,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