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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巫淑芳謝慧敏蔡汎沂

上訴人
嶸鑫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鉅亙鐵工廠(李秋桂、柯榮慶之合夥)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秋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泯竹、黃正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19,751元(計算式:

25,731,957元+14,141,459元+746,335元=40,619,75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54,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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