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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潘怡學

反訴原告
有機模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皓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 律師

上開當事人與反訴被告蔡長治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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