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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潘怡學
  • 法定代理人
    王品皓

  • 上訴人
    蔡長治
  • 被上訴人
    有機模式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蔡長治 被 上訴人 有機模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本訴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係上訴人免於對被上訴人負擔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本票其中債務39萬5904元及編號11、12之本票債務,是此部分上訴利益應以上訴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金額為核定,即新臺幣(下同)139萬5904元 (計算式:39萬5904元+50萬元+50萬元=139萬5904元)。至於上 訴人就第一審判決反訴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核定為20萬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共計159萬5904元(計算式:139萬5904元+20萬元=159萬5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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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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