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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巫淑芳賴秀雯蔡汎沂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
被告
俊亮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秀球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在前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4年3月28日調解成立,有該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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