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鍾弘郡
- 被告
- 上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銘村
- 被告
- 王銘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兩造洽商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2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兩造洽商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2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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