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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所有權返還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李彥榕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吳馥妤律師
被告
寶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卿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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