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施雅晨、廖陳美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原 告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告 廖陳美足 廖玉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8日送 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