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 原告
-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雅晨
- 訴訟代理人
- 袁裕倫律師
- 被告
- 廖陳美足
廖玉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