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月玉、陳明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玉 被 告 陳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以112年度補第103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2萬7,189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