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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吳金玫
  • 法定代理人
    賴委志

  • 上訴人
    祭祀公業賴文記賴鴻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賴文記 法定代理人 賴委志 參 加 人 賴鴻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及參加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 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參加人並非當事人,上訴裁判費應由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繳納,法院不得命參加人繳納。然命補費之裁定,仍應併列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一造為上訴人,分別送達,至於是否遵期繳納,則悉聽上訴人、參加人內部決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8萬6,097元(違約金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萬5,108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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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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