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 原告
- 金優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至方
- 被告
- 廖妍蓁
- 訴訟代理人
- 張瑋妤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就原告請求金額於逾新臺幣249,600元部分駁回。
此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逾刑事判決認定之損害即被告詐欺訴外人許揚生110,000元、訴外人洪振凱139,600元,共計249,600元部分,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該部分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