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王詩銘
- 法定代理人陳耀光
- 原告范振國、范振業
- 被告大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原 告 范振國 范振業 被 告 大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101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4,0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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