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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宇

  • 原告
    朱延展
  • 被告
    恆詠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江文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原 告 朱延展 被 告 恆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宇 被 告 江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0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2年5月24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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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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