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令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趙麗玲、億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原 告 令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麗玲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億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5,06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91,682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5,0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買賣合約(下稱系爭契約)第13條後段約定:「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4頁),是依前揭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億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派公司) 、黃世昌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黃世昌為億派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世昌前於民國110年11月 2日代理億派公司,以每片單價新臺幣(下同)7元,總價8,400,000元(未稅)向原告購買「億派醫療口罩(未滅菌) 新色」,共計1,200,000片(下稱系爭口罩),並簽訂系爭契 約,黃世昌代理億派公司簽發票據號碼為RD0000000號、發 票日期為111年2月10日、票面金額為8,400,000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作為貨款之擔保。詎料原告依約交付系爭口罩後,億派公司拒不付款,系爭支票亦因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符而遭退票,億派公司尚積欠原告貨款總計8,924,817元【包含貨品價金8,416,800元(計算式為:2,688,000 元+2,688,000元+352,800元+2,688,000元=8,416,800元)、 營業稅420,840元(計算式為:8,416,800元×5%=420,840元 )、50%之延伸費用87,177元,總計8,924,817元(計算式為 :8,416,800元+420,840元+87,177元=8,924,817元),下稱 系爭貨款】,迄未清償,爰: ⒈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億派公司清償系爭貨款,或依系爭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億派公司給付8,400,000元。 ⒉又億派公司109年之財產給付總額僅10元,可知億派公司於簽 訂系爭契約時早已陷於無資力,而黃世昌為持有億派公司發行股份總數80%之大股東,於系爭契約磋商過程中隱瞞億派公司無資力之事實,致原告誤認億派公司有清償能力,黃世昌又另外成立育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育富公司)經營口罩業務,將億派公司向原告訂購之口罩銷售予訴外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貨款亦由黃世昌以育富公司名義收取,致億派公司清償系爭貨款顯有困難,原告因此受有無法獲償之損害,依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黃世昌應就億派公司所負系爭貨款負清償之責。 ⒊又黃世昌隱瞞億派公司無資力之重要交易資訊,違反交易上誠信原則,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造成原告受有無法獲償之損失,亦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億派公司並應依民法第28條規定與黃世昌負連帶賠償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 ⒈億派公司與黃世昌應連帶給付原告8,924,817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億派公司與原告訂立系爭契約向原告購買口罩,預定銷售口罩予含全聯公司在內之通路商,系爭契約第2條 第2項約定,付款方式依照全聯公司月結日及付款方式即月 結90天,結帳日期為每月25日,每月10日前億派公司檢附對帳單及發票向全聯公司請款,億派公司請款後3日撥款至原 告帳戶以結清貨款。億派公司前已給付第一期款480,000元 予原告,億派公司非無資力且未違約,原告自不得提示系爭支票,且系爭口罩不良率過高而遭通路商退貨,億派公司準備與原告洽談損害賠償事宜。原告前就同一事實對黃世昌提出詐欺刑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2307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偵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偕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並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131頁至第132頁) ㈠不爭執事項: ⒈黃世昌為億派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世昌代理億派公司於110 年11月2日向原告購買系爭口罩,雙方簽訂系爭契約,並簽 發系爭支票作為支付貨款之擔保。 ⒉原告依約交付系爭口罩後,系爭支票因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 符合不獲付款。 ㈡本件爭點: ⒈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億派公司給付8,924,817元 ,有無理由? ⒉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億派公司給付8,400,000元,有 無理由? ⒊原告依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請求黃世昌給付8,924,817元 ,有無理由? ⒋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9 24,817元,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依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黃世昌給付8,924,8 17元,為無理由: ⒈按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154條於102年1月30日之修法理由第㈡點揭示:「按揭穿公司面紗之原則,係源 於英、美等國判例法,其目的在防免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而脫免責任導致債權人之權利落空,求償無門。為保障債權人權益,我國亦有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必要。爰明定倘股東有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之情形,導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而清償有顯著困難,且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仍應負擔清償債務之責任,惟此並非全盤否定公司法人格獨立,僅在個案上,如控制股東有詐欺、過度控制、不遵守公司形式、掏空公司、或藉公司型態逃避法令規範、契約義務、侵權責任等濫用公司法人格之不正行為,致損害公司債權人時,為維誠信及衡平救濟,例外地否認公司法人格予以救濟,與法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不生扞格,亦無礙我國經濟之發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黃世昌隱瞞億派公司無資力之事實,並另以育富公司名義與全聯公司交易,致原告系爭貨款無法獲償,係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云云,然查,億派公司總發行股數為450,000 股,黃世昌持有400,000股,為持股超過80%之股東,有億派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參(本院卷第107頁),然黃世昌本為 億派公司董事長,即為億派公司法定代理人,其代表億派公司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難認有何濫用股東權利之情事。又系爭契約並未約定億派公司須具備一定之資力,或須提供相當之財產資料,有系爭契約可憑(本院卷第51至56頁),而原告之實質負責人吳彭申於系爭偵案中證稱:黃世昌於110年8月及11月間向原告公司訂購2批口罩,分別簽訂代工合約(下稱系爭代工合約)及系爭契約,該2契約價金億派公司均未給付,億派公司此前即有與原告合作,是向原告購買口罩,之前都是買完直接付款,沒簽契約,金額都是數萬元,000年0月間黃世昌稱可以讓原告的口罩直接在全聯公司販賣,才會有系爭契約那麼大的訂單,因系爭代工合約價金100多萬元 沒有很多,且黃世昌該段時間也陸續向原告購買口罩,伊覺得億派公司財務沒有問題等語(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297號卷,下稱偵卷,第72至73頁),並有系爭代工合約可參(偵卷第27至29頁),足見原告係基於與億派公司間多次交易產生信賴而與億派公司訂定系爭契約,難認黃世昌於系爭契約磋商過程中未主動提出億派公司收入資料,有何詐欺之行為。再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已由億派公司簽發系爭支票以擔保價金之支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認億派公司已符合原告所要求之資力,難認黃世昌有何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之情事。至被告以系爭口罩係由育富公司銷售予全聯公司,亦屬企業經營者之營運策略,而育富公司負責人之唯一董事及法定代理人為周經煒,並無證據可證明育富公司為黃世昌所設立或實際經營,原告迄未能舉證證明育富公司係由黃世昌所設立或實際經營,是難僅憑系爭口罩係由育富公司出售予全聯公司,即認黃世昌有何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之行為。而原告迄未能舉證證明黃世昌有詐欺、過度控制、不遵守公司形式、掏空公司、或藉公司型態逃避法令規範、契約義務、侵權責任等行為,是原告依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黃世昌給付8,924,817元,為無理由。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 ,924,817元,為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同法第28條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之成立,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億派公司未完全揭露資力狀況,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致原告誤認億派公司有資力而與之訂立系爭買賣契約,受有無法獲償之損害云云,然查,系爭買賣契約並未約定億派公司須具備一定之資力,或須提供相當之財產資料,且原告係基於與億派公司間多次交易而對億派公司產生信賴進而簽訂系爭買賣契約已如前述,原告亦未舉證證明依交易常規,交易前契約當事人應完全揭露公司資力之事實,是尚難僅憑原告於事後調取調閱億派公司財產資料後,發現億派公司109年之財產給付總額僅10元(本院卷第59至60頁),即 認黃世昌有何侵權行為存在。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同法第2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924,817元,亦為 無理由。 ㈢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億派公司給付575,064元, 為有理由: 被告以每片單價7元之價格(未稅),向原告訂購每盒10入之 盒裝系爭口罩,開立發票須另加5%營業稅額,付款方式依照 全聯公司月結日及付款方式為月結90天,於每月25日結帳,次日結下月帳,每個月10日前被告須付對帳單及發票向全聯公司請款,被告請款後3日撥款到原告指定帳戶,結清帳款 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31至132頁),並有系爭契約影本可參(本院卷第51頁),而被告向原告購買之系爭口罩係以育富公司名義出售予全聯公司,且自110年11月起迄今 ,育富公司已銷售如附表「銷售數量」欄所示口罩數量予全聯公司,並經全聯公司售出,而付款2,263,046元等情,有 全聯公司113年1月4日(113)全聯稽字第1130032號函、113年2月1日(113)全聯稽字第1130174號函、113年3月19日(113) 全聯稽字第1130353號函及113年5月7日(113)全聯稽字第1130598號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卷第211至213、231至233、249至257、281至289頁)可憑,是如附表「銷售數量」欄所示口罩數量已經全聯公司售出並付款完畢,且距結帳已超過90日,原告亦已開立發票交付億派公司(本院卷第63頁),故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給付原告價款及稅 金共575,064元【計算式:(913+2,334+1,234+696+1,190+1, 457)×10片×7元×1.05=575,064元】,故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 定,請求被告給付575,064元為由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難認有據。原告另以選擇合併之關係,依票據之法律關係,為同一聲明之請求,即毋庸再為審酌,附此敘明。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之買賣價金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且起訴狀繕本經被告於112年8月1日寄存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黃世昌乙 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113頁),而被告迄未 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損害賠償金額575,06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8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75,064 元,及自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本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商品名稱及規格 單位 進貨數量 銷貨數量 退貨數量 億派醫療口罩(未滅菌) F94-黃色小鴨10入 盒 18,193 913 22 億派醫療口罩(未滅菌) F94-龐德灰10入 盒 19,122 2,334 23 億派醫療口罩(未滅菌) F94-奧黛麗粉10入 盒 18,454 1,234 20 億派醫療口罩(未滅菌) F94-紫耀霓10入 盒 17,309 696 22 億派醫療口罩(未滅菌) F94-薄荷迷迭10入 盒 19,085 1,190 22 億派醫療口罩(未滅菌) F94-嫉妒牛仔10入 盒 19,057 1,457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