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令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趙麗玲、億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原 告 令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麗玲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億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世昌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億派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