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增值稅退稅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許石慶、蕭一弘、趙薏涵
- 法定代理人林正雄
- 當事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祭祀公業紀長興、紀榮男、紀榮昌、紀家慶、紀生吉、紀生發、紀瑞源、紀懋烈、紀武男、紀義明、紀文騫、紀文濱、紀瑞木、紀榮忠、紀榮謙、紀榮銀、紀明興、紀榮嘉、紀佑坤、紀志旺、紀榮義、紀懿珊、紀懿珍、紀懿玲、紀懿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柏漢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興 特別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被 告 紀榮男 紀榮昌 紀家慶 紀生吉 紀生發 紀瑞源 紀懋烈 紀武男 紀義明 紀文騫 紀文濱 紀瑞木 紀榮忠 紀榮謙 紀榮銀 紀明興 紀榮嘉 紀佑坤 紀志旺 紀榮義 紀懿珊 紀懿珍 紀懿玲 紀懿庭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春穗 被 告 紀萬居 紀永峰 紀銀鎮 紀泳瑍 紀忞蕙 紀培增 紀玲如 紀雅文 紀宗成 紀宗和 紀鎬銘 紀鎬雄 紀仁成 紀仁松 紀仁生 紀梅雀 紀俊達 紀俊源 紀春安 紀曾隆 紀宗曜 紀宗澤 紀凱文 紀筱玟 紀玉田 紀昆淵 紀詠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增值稅退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下午2時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另原告曾於民國113年6月7日具狀撤回對除祭祀公業紀長興 以外被告之訴訟,如被告對原告之撤回有異議,請於文到10日內提出異議,未為異議者,即視為同意原告撤回對其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林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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