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洪泰男、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富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原 告 洪泰男 被 告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6月26日前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楊家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