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恩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畯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27萬6,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萬2,6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