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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顏銀秋

上訴人
即原告
恩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畯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27萬6,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萬2,6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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