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顏銀秋
- 法定代理人張畯恩
- 原告恩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恩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畯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27萬6,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萬2,64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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