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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文爵

原告
三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國

上當事人與被告合順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潘月慧、陳繁生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就訴之聲明第1、2項所

有之利益同一,為新臺幣(下同)6,546,479元;就訴之聲明第4

、5項所有之利益亦相同,即1,489,81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合計為8,036,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59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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