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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文爵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慶智
即被告
吳淑娟
即被告
林慧宜
即被告
林慧音
即被告
楊美錦
即被告
蔡馥羽
即被告
蔡汶含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李金安
原告
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樂怡

上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47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

裁定如下:

一、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第17次民事會議決定參照)。本件被上訴人起訴後,民事訴訟法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關於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4701號(併入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75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行事件,就超過第一審判決附表四所示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債權超過附表四部分不存在;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即原判決超過附表四不利於上訴人關於本金、利息、違約金部分)。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據上訴人於114年8月28日具狀陳報稱:系爭借款應依抵押權及所擔保借款債權本金【上訴人主張之借款本金為林慶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吳淑娟5,400萬元、林慧宜3,000萬元、林慧音3,000萬元、楊美錦1,500萬元、蔡馥羽1,700萬元、蔡汶含500萬元】,自借款日至約定之清償日,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並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起,按約定之違約金週年利率36.5%計算違約金;另依上訴人於112年9月12日答辯狀稱被上訴人就本件借款均僅支付利息,且自107年2月1日起即未支付利息迄今。則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為6億0,581萬4,000元(計算式詳附表一);而第一審判決確認存在之附表四所示債權額(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為2億3,171萬2,132元(計算式詳附表二),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應為二者之差額即3億7,410萬1,868元(計算式:附表一總額605,814,000元-附表二總額231,712,132元=374,101,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萬1,72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3萬1,7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依上訴人主張之借款本金及利率,計算利息、違約金至起訴前一
日(即112年8月8日)止(小數點以下4捨5入)
一、林慶智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週 年利 率 利息違約金數額  1 5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10,070,000元 2 2,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40,280,000元 3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4 5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10,070,000元 5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5借款本金總額5,000萬元)+(編號1~5利息違約金總額100,700,000元)=150,700,000元     二、吳淑娟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利率 利息違約金數額  1 4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8,056,000元 2 5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10,070,000元 3 3,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60,420,000元 4 1,5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30,210,000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4借款本金總額5,400萬元)+(編號1~4利息違約金總額108,756,000元)=162,756,000元     三、林慧宜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利率 利息違約金數額  1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2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3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3借款本金總額3,000萬元)+(編號1~3利息違約金總額60,420,000元)=90,420,000元     四、林慧音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利率 利息違約金數額  1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2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3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3借款本金總額3,000萬元)+(編號1~3利息違約金總額60,420,000元)=90,420,000元     五、楊美錦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利率 利息違約金數額  1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2 5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10,070,000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2借款本金總額1,500萬元)+(編號1~2利息違約金總額30,210,000元)=45,210,000元     六、蔡馥羽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利率 利息違約金數額  1 5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10,070,000元 2 1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元 3 1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元 4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4借款本金總額1,700萬元)+(編號1~4利息違約金總額34,238,000元)=51,238,000元     七、蔡汶含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利率 利息違約金數額  1 5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10,070,000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借款本金總額500萬元)+(編號1利息違約金總額10,070,000元)=15,070,000元     
★一~七筆總計:605,814,000元
(計算式:150,700,000元+162,756,000元+90,420,000元+90,42
0,000元+45,210,000元+51,238,000元+15,070,000元
=605,814,000元)
【附表二】
依一審判決附表四所示本金及利率,計算利息、違約金至起訴前
一日(即112年8月8日)止(小數點以下4捨5入)
一、林慶智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4,775,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805,749元 2 19,64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3,314,116元 3 9,402,5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586,608元 4 4,925,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831,060元 5 8,00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349,945元 6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24,035,725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5借款本金總額46,742,500元)+(編號1~5違約金總額7,887,478元)+(編號6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24,035,725元)=78,665,703元    二、吳淑娟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1,472,953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248,551元 2 1,841,191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310,688元 3 27,700,4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350,569元 4 11,00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856,175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4借款本金總額42,014,544元)+(編號1~4違約金總額2,765,983元)=44,780,527元    三、林慧宜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120,862元 2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611,497元 3 9,8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662,120元 4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7,966,198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3借款本金總額28,950,000元)+(編號1~3違約金總額3,394,479元)+(編號4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7,966,198元)=40,310,677元    四、林慧音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120,862元 2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611,497元 3 6,34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069,832元 4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5,040,431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3借款本金總額25,440,000元)+(編號1~3違約金總額2,082,191元)+(編號4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5,040,431元)=33,282,622元    五、楊美錦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8,600,66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108,848元 2 1,103,231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86,163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2借款本金總額9,703,891元)+(編號1~2違約金總額295,011元)=9,998,902元    六、蔡馥羽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3,826,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645,611元 2 74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24,870元 3 70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18,120元 4 8,62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454,566元 5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8,444,534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4借款本金總額13,886,000元)+(編號1~4違約金總額2,343,167元)+(編號5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8,444,534元)=24,673,701元    
★一~六筆總計:231,712,132元
(計算式:78,665,703元+44,780,527元+40,310,677元+33,282,
622元+9,998,902元+24,673,701元=231,712,132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5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