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 原告
- 張群
- 訴訟代理人
- 張繼圃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佳鈺律師
- 被告
- 苗豐養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尚華
- 訴訟代理人
- 趙璧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判,惟因本件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