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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張群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鈺律師
被告
苗豐養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尚華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判,惟因本件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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