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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昀儒

上訴人
苗豐養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尚華
被上訴人
張群(原名:張昭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0萬1

,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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