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 原告
- 辰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翰辰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祺律師
- 被告
- 富達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信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簽發內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票據號碼WG0000000、發票日為民國111年7月27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第2項請求被告不得持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118號本票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上開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皆在確保原告無須對被告負擔系爭本票債務或遭追索,揆諸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