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凌忠嫄、廖孟軒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語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 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孟軒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0 樓之0 被 告 謝語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零捌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1)新臺幣柒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肆拾貳元,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2)新臺幣玖佰陸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捌元,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3)新 臺幣壹仟壹佰伍拾捌萬壹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31日以被告廖孟軒及謝語涵等2人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其後,被告公司先後於(1)110年6月7日,向原告申請撥款1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7日起至115年6月7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2年期定儲存款機 動利率加年利率1.155%機動計息(目前合計2.75%),被告 應按期繳付本息,倘遲延1期未為繳納,即視同全部到期, 除應繳納尚欠本金及加計遲延利息外,並應加計自本金到期日及利息應繳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2)111年1月17日向原告申請撥款1200萬元,約定借 款期間自111年1月17日起至111年7月17日止,利息按郵局1 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19%機動計息(目前合計2.75%),被告應按期繳付本息,倘遲延1期未為繳納,即視 同全部到期,除應繳納尚欠本金及加計遲延利息外,並應加計自本金到期日及利息應繳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付違約金。(3)另於111年4月19日,邀同被告廖孟 軒及謝語涵等2人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 、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等,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6670萬元。被告公司遂於111年4月20日向原告申請撥款1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20日起至116年4月20日止,利息按郵局1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19%機動計息(目前合計2.75%),被告應按期繳付本息,倘遲延1期未為繳納,即視同全部到期,除應繳納尚欠本金及加計遲延利息外,並應加計自本金到期日及利息應繳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公司就上開借款僅分別繳息至112 年6月7日、112年6月17日、112年6月20日起即未履約攤還本息,尚各欠(1)本金783萬3342元、(2)本金1158萬1707 元、(3)本金966萬6668元(以上合計2908萬1717元)未為清償,屢經催告迄未給付,原告自得請求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3人連帶清償上開未償債務,為此爰依借貸契約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3人經本院為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就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保證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憑、增補約定書、展期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及往來明細查詢、郵局儲金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等為證,而被告3 人經本院為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依法視同自認,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靖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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