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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陳郁閑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雪雅律師
被告
王志炘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被繼承人王志立之配偶,被告與王志立為兄弟。如附表一(下稱甲地)、附表二(下稱乙地)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全部(合稱系爭土地)原均屬伊公公即被告與王志立之父王炎(於民國00年0月間歿)所有。王炎生前即表示系爭土地由被告及王志立各取得2分之1持分,於81年10月21日被告與王志立在其見證下簽立鬮分證書,並先由被告就系爭甲地、王志立就系爭乙地登記權利範圍全部,待日後得負擔稅金後,再按上開約定履行,是被告與王志立各就系爭

甲、乙地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王志立於105年4月死亡後,伊繼承系爭甲地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因當時兩造尚無力負擔移轉系爭甲、乙地登記之稅金,遂於108年6月21日分別就系爭甲、乙地簽立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書(下稱系爭借名契約),再次明確兩造權利義務。伊已於112年7月27日以律師函通知被告終止系爭借名契約,並於同年月28日送達被告而生效力。系爭借名契約之法律關係既已終止,被告即應將系爭甲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爰依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土地原均為王炎所有,伊與王志立於81年10月21日簽立鬮分證書。王志立死亡後,原告繼承取得該借名登記關係,兩造再就該借名關係簽立系爭借名契約,伊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是當事人間有借名登記之合意,即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申言之,借名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但無使他方取得實質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意思。而借名契約著重於權利人與該他人間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除契約內容另有約定外,自可類推適用民法上有關委任契約之相關規定。而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民法第528條、第550條前段亦有明定。是以,當事人如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該等當事人間即訂有性質為委任之「借名登記」契約。又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借名人並得於契約終止後,依民法第541條規定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財產。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與王志立已於81年10月21日各自就系爭

甲、乙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王志立死亡後,兩造又本於上開借名登記關係,於108年6月21日另行簽立系爭借名契約。原告已於112年7月27日以律師函通知被告終止系爭借名契約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書、112年7月27日(112)謙律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及掛號回執、鬮分證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3-2頁、第141頁、第148頁、第167頁至第175頁、第212頁、第228頁),自堪信為真實。復經被告當庭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之表示(見本院卷第227頁),則原告基於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持分移轉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由敗訴之人負擔;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已同意原告本件請求,參以系爭借名契約第2條之約定,稅負由原告負擔之約定,是本件訴訟費用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規定由原告負擔。

附表一(原告借名登記為被告之土地)

附表二(被告借名登記為原告之土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3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2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4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5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7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8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9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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