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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廖聖民

原告
林克昌
被告
許宸碩
被告
曜揚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維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85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0萬806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00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112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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