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 原告
- 林克昌
- 被告
- 許宸碩
- 被告
- 曜揚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徐維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85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0萬806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00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112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