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 上訴人
- 新地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憶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4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2萬136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0萬29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4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2萬136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0萬29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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