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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新地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憶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4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2萬136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0萬29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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