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錦洋、世紀商旅有限公司、方素蝶、胡善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原 告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洋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被 告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被 告 胡善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 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6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2年9月13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