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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撤銷信託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僑舫

原告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洋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被告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被告
胡善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6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2年9月13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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