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 原告
-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洋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芳律師
- 被告
-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素蝶
- 被告
- 胡善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6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2年9月13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