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陳僑舫
- 法定代理人蔣凱薇、郭胤慶
- 原告新加坡商愛迪瑞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新加坡商愛迪瑞實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陳瑋伶、陳汎瑜、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愛迪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原 告 新加坡商愛迪瑞實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胤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律師 王翼升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被 告 陳瑋伶 陳汎瑜 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秀員 被告兼上四 人共同訴訟 代 理人 陳信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辯論 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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