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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巫淑芳

上訴人
即原告
力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駿東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船井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其上訴聲明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51,685元,依照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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