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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林秀菊
  •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林素華

  • 原告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張峯明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0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就原告請領工程款之前提即是否經驗收合格,另本件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是否有部分屬業主即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力公司)另行交由原告承作,應由天力公司給付予原告等節,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0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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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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