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恆詠建設有限公司、林冠宇、江文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恆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宇 上 訴 人 江文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延展因112年度重訴字第666號請求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14日第一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7萬7,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