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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宇

  • 上訴人
    恆詠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江文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恆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宇 上 訴 人 江文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延展因112年度重訴字第666號請求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14日第一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7萬7,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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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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