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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6號

請求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文爵

上訴人
恆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宇
上訴人
江文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延展因112年度重訴字第666號請求違約金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14日第一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7萬7,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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