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勝暉、黃清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劉信宏 被 告 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勝暉 被 告 黃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12年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捌點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壹、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授信契約書之授信共通條款第1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被告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豐耀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黃勝暉於民國110年2月26日以自己與被告黃清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總授信額度放款美金(下同)200,000元,並訂立授信契約書等為據,約定額度內以借款支 用書辦理貸放,額度動用有效期間自110年3月10日起至111 年3月10日止,嗣被告豐耀公司為結購外匯向國外採購物資 ,期間內已動用:1.申辦進口O/A融資,動用27099.8元,以年利率3.4819%計息,融資期間自111年2月15日起至111年7 月15日到期。2.申辦進口O/A融資,動用15,000元,以年利 率3.4819%計息,融資期間自111年2月15日起至111年7月15 日到期。3.申辦進口O/A融資,動用23,579元,以年利率3.4819%計息,融資期間自111年2月15日起至111年7月15日到期。4.申辦進口O/A融資,動用134,000元,以年利率3.6777% 計息,融資期間自111年3月8日起至111年8月5日到期。以上均約定若有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被告豐耀公司於111年6月10日遭通報票據 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依授信契約書之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2款之約定,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被告豐耀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期間借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是以,被告尚未清償之債務為本金199,67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 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借款支用書、放款明細查詢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5頁),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主債務人被告豐耀公司積欠原告借款未清償,被告黃勝暉、黃清和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豐耀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附表: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美金) 利息計算 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7,099.8元 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4819 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2 15,000元 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4819 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3 23,579元 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4819 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4 134,000元 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77 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