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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請求終止租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冠霖

上訴人
即原告
宣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基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租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3,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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