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16號
- 上訴人
- 李文龍
- 被上訴人
- 侯秀菊
李元倫
李浴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5萬8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萬2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716號
李元倫
李浴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5萬8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萬2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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