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廖玉鳳、林秋伶、林春宏、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廖玉鳳 特別代理人 林秋伶 被 告 林春宏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春宏、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本院職權查調系爭土地之鄰近土地其實價登錄交易資料所得,本件爰以臺中市大里區新甲段土地單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2,000元,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585,440元(計算式:593.32㎡×92,000 元/㎡=54,585,4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2,39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