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李思漢、陳孟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義翔 被 告 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漢 被 告 陳孟榛 被 告 李思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李思漢、陳孟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李思漢、陳孟榛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李思漢、陳孟榛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稱宥軒公司)邀同被告陳孟榛、李思漢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110年10月14日及111年7月8日簽訂借據與一般週轉金 借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85萬元、600萬元及1億450萬元,截至112年1月30日止尚欠本金合計81,158,2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宥軒公司之部分借款於111年12月18日已到期,惟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迄未 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未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故被告宥軒公司及被告陳孟榛、李思漢自應負連帶償還之責。是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宥軒公司與被告陳孟榛、李思漢負連帶清償之責。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宥軒公司、被告陳孟榛、李思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借據、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展期約定書、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宥軒公司基本資料、宥軒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被告宥軒公司及被告陳孟榛、李思漢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則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73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宥軒公司先後向原告借款585 萬元、600萬元及1億450萬元,迄今尚有81,158,271元之 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約定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陳孟榛、李思漢為被告宥軒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宥軒公司與被告陳孟榛、李思漢連帶給付本金81,158,2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楊家印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日及原約定到期日 年利率 尚欠本金餘額 利息 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份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2,950,000 111.7.21 111.12.18 3.34% 2,851,610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7,050,000 111.8.1 111.12.29 3.34% 1,762,500 自11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287,500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460,000 111.9.22 112.5.13 3.17% 1,460,000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 980,000 111.9.22 112.5.26 3.17% 980,000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 980,000 111.9.23 112.5.26 3.17% 980,000 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6 1,460,000 111.9.23 112.5.13 3.17% 1,460,000 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7 17,000,000 111.6.7 112.2.5 3.34% 17,000,000 自11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8 8,200,000 111.7.5 112.2.28 3.34% 8,200,000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9 5,340,000 111.11.24 112.5.28 3.17% 5,340,000 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6,000,000 110.11.17 115.11.17 3.5% 4,700,000 自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9,720,000 110.10.14 111.12.31 3.17% 4,876,661 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9,720,000 110.10.15 111.12.31 3.17% 9,720,000 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3,300,000 111.1.28 112.2.14 3.22% 3,300,000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3,200,000 110.12.21 112.6.26 3.34% 3,200,000 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3,200,000 110.12.22 112.6.26 3.34% 3,200,000 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940,000 111.1.28 112.2.28 3.34% 2,940,000 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7 5,850,000 106.12.28 121.12.28 2.235% 3,900,000 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尚欠本金:81,158,2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