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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王詩銘

上訴人
即被告
佳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曜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萬4,660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萬8,13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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