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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李長貴
原告
李柏融
原告
李美蓉
原告
吳美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告
蔡保皚
訴訟代理人
江瑋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被告
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中杰
被告
蔡保全
被告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石志超
被告
錢明山
被告
名史佩玉)
被告
江靜子
被告
曾月裡
被告
陳佛德
被告
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新仁
劉文樺 住○○市○○區○○街0巷0號8樓
王上瑃 住苗栗縣○○鎮○○○00○0號
林凌 住○○市○區○○○路00號11樓之5 何彥誼
住苗栗縣○○鎮○○00號 史珮玉(原
吳素貞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2 藍愛俐
住南投縣○○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涉犯銀行法等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259號判處違反銀行法等罪有罪在案,經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又原告同意本件先行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392、431頁),被告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中杰、錢明山、史佩玉、吳素貞、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新仁對於停止訴訟與否並未表示反對意見,其餘被告則均同意先行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391、427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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