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65號
- 原告
- 李長貴
- 原告
- 李柏融
- 原告
- 李美蓉
- 原告
- 吳美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凃國慶律師
- 被告
- 蔡保皚
- 訴訟代理人
- 江瑋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仕沂律師
- 被告
- 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中杰
- 被告
- 蔡保全
- 被告
-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石志超
- 被告
- 錢明山
- 被告
- 名史佩玉)
- 被告
- 江靜子
- 被告
- 曾月裡
- 被告
- 陳佛德
- 被告
- 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新仁
- 劉文樺 住○○市○○區○○街0巷0號8樓
- 王上瑃 住苗栗縣○○鎮○○○00○0號
- 林凌 住○○市○區○○○路00號11樓之5 何彥誼
- 住苗栗縣○○鎮○○00號 史珮玉(原
- 吳素貞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2 藍愛俐
- 住南投縣○○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涉犯銀行法等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259號判處違反銀行法等罪有罪在案,經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又原告同意本件先行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392、431頁),被告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中杰、錢明山、史佩玉、吳素貞、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新仁對於停止訴訟與否並未表示反對意見,其餘被告則均同意先行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391、427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