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林秉暉
- 當事人李長貴、李柏融、李美蓉、吳美英、蔡保皚、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保全、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錢明山、劉文樺、瑃 住苗栗縣○○鎮○○○00○0號、林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65號 原 告 李長貴 李柏融 李美蓉 吳美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 告 蔡保皚 訴訟代理人 江瑋平律師 詹仕沂律師 被 告 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中杰 被 告 蔡保全 被 告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石志超 被 告 錢明山 劉文樺 住○○市○○區○○街0巷0號8樓 王上 瑃 住苗栗縣○○鎮○○○00○0號 林凌 住○○市○區○○○路00號11樓之5 何彥誼 住苗栗縣○○鎮○○00號 史珮玉(原 名史佩玉) 江靜子 吳素貞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2 藍愛俐 住南投縣○里鄉○○路00號 曾月裡 陳佛德 被 告 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新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號 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犯罪嫌疑認定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於114年4月9日 判決後,該事件當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4年8月14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終結。基此 ,本件應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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