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林秉暉

  • 當事人
    李長貴李柏融李美蓉吳美英蔡保皚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保全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錢明山劉文樺瑃 住苗栗縣○○鎮○○○00○0號林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65號 原 告 李長貴 李柏融 李美蓉 吳美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 告 蔡保皚 訴訟代理人 江瑋平律師 詹仕沂律師 被 告 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中杰 被 告 蔡保全 被 告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石志超 被 告 錢明山 劉文樺 住○○市○○區○○街0巷0號8樓 王上 瑃 住苗栗縣○○鎮○○○00○0號 林凌 住○○市○區○○○路00號11樓之5 何彥誼 住苗栗縣○○鎮○○00號 史珮玉(原 名史佩玉) 江靜子 吳素貞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2 藍愛俐 住南投縣○里鄉○○路00號 曾月裡 陳佛德 被 告 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新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號 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犯罪嫌疑認定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於114年4月9日 判決後,該事件當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4年8月14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終結。基此 ,本件應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崑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