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65號
- 原告
- 李長貴
- 原告
- 李柏融
- 原告
- 李美蓉
- 原告
- 吳美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凃國慶律師
- 被告
- 蔡保皚
- 訴訟代理人
- 江瑋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仕沂律師
- 被告
- 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中杰
- 被告
- 蔡保全
- 被告
-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石志超
- 被告
- 錢明山
- 被告
- 名史佩玉)
- 被告
- 江靜子
- 被告
- 曾月裡
- 被告
- 陳佛德
- 被告
- 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新仁
- 劉文樺 住○○市○○區○○街0巷0號8樓 王上
- 瑃 住苗栗縣○○鎮○○○00○0號
- 林凌 住○○市○區○○○路00號11樓之5 何彥誼
- 住苗栗縣○○鎮○○00號 史珮玉(原
- 吳素貞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2 藍愛俐
- 住南投縣○里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號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犯罪嫌疑認定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於114年4月9日判決後,該事件當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4年8月14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終結。基此,本件應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