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勞朋企業有限公司、簡惠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勞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惠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偉庭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07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西瑞企業有限公司陳月秀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 111年9月10日 1,517,600元 AK0000000 002 西瑞企業有限公司陳月秀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 111年11月10日 75,880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