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王富美即陳春生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王富美即陳春生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昀潔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4-NX-25439-0 1 150 002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5-NX-30761-0 1 184 003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6-NX-32940-6 1 200 004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7-NX-34478-0 1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