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嘉輝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王淑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嘉輝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王淑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馨萱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元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明燕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 111年11月9日 39,900元 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