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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蔡孟君

聲請人
名緯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晨鐘
訴訟代理人
林美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593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盛大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 張宇承 台灣土地銀行 沙鹿分行 111年9月2日 126,000元 E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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