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吳嘉翔即建宏電氣工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吳嘉翔即建宏電氣工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馨萱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寶鶴工程有限公司柯淑玲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 111年8月8日 195,787元 CM0000000 002 鼎龍工程有限公司蔡素銀 臺灣銀行水湳分行 111年8月10日 24,150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