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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蕭一弘

聲請人
吳嘉翔即建宏電氣工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寶鶴工程有限公司柯淑玲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 111年8月8日 195,787元 CM0000000  002 鼎龍工程有限公司蔡素銀 臺灣銀行水湳分行 111年8月10日 24,150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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