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73號
- 聲請人
- 鈺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益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陳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事件,迄今是否有人申報權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除字第173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陳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事件,迄今是否有人申報權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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