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鈺方企業有限公司、謝益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鈺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陳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事件,迄今是否有人申報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