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鈺方企業有限公司、謝益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鈺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其任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沈春金 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行 111年2月12日 20,880元 G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