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凱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易昌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凱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昌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廖日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547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凱御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 易昌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1年8月12日 325,000元 UA0000000